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程化管理要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程化管理要点

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 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麻精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公安部共同制定。国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

2023年4月调整目录,吡仑帕奈(2mg)自7月1日起纳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24年5月调整目录,咪达唑仑原料和注射剂自7月1日起由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麻醉药的区别

麻醉药(剂):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意识、感觉、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能使整个机体或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 。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

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 , 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 ,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

三、麻醉、精一药品全程精细化管理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

专人管理:明确人员和调剂权限(定期培训,获得麻精药品调剂权)

专用保险柜:安全监控和自动报警设施

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专用处方:专用处方保存3年

专册登记: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精一药品管理—采购、验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麻醉、精一药品管理—储存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2020】13号 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病房、手术室、内镜室等配备麻精药品基数的重点部门,要采用双锁保险柜或麻精药品智能调配柜储存,储存区域设有防盗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以监控取药及回收药品等行为。相关监控视频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药品调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领用和发放必须做到按日做消耗统计,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麻醉、精一药品管理—处方开具

处方资质权限

医师处方权

1.执业医师

2.培训考核合格

3.执业地点 ( 本医疗机构)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1.执业医师

2.培训考核合格

3.执业地点 ( 本医疗机构)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调配权

1.药师及以上

2.培训考核合格

3.本机构调剂

1.药师及以上

2.培训考核合格

3.本机构调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5-11-3 )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权。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到医务部、药学部门分别备案并留存签字式样。

执业医师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要求

(1)医师应当遵循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个月随诊,避免跨院区重复取药或患者死亡继续取药。

(3)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麻、精一药品处方量要求

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的缓控释镇痛药物不在急诊药房发放;

便民门诊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应详细填写患者及(或)代办人信息:有效证件编号

规范书写处方

使用药品通用名,不要用习惯名称或商品名称

药品数量不能使用“瓶”、“盒”等表示

处方修改后要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不要超量

签名要与留样相符(不得让学生或进修生代签)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至少保存2年。

麻醉、精一药品管理—调剂、发放和使用

麻精药品调剂发放要求--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专用账册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生产单位、日期、凭证号、领用数量、批号、有效期、支出数量、结存。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精一药品使用管理

临床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应记录患者信息(含身份证号)、药品信息(含批号)、余液回收签字等。

有麻醉药品代管的科室(不含麻醉科),可以通过表格记录追踪患者批号。 严格执行全程双人操作制度,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由同一人实施。

余液处理:对于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代管麻醉药的科室配备保险箱,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

麻醉科药品管理人员对每个手术台的药品施行批号管理,登记各个手术室的药品批号。

麻醉、精一药品空安瓿回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双人签字,交回取药药房。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回收要求:

1、空安瓿回收记录表中包含发放信息,回收时可以核对批号与发放是否一致。

2、门诊药房空安瓿回收时,根据上次的发药记录回收并填写记录。

3、病房空安瓿回收,根据昨日发药明细回收并填写记录。

临床科室如发现丢失空安瓶,需填写报告表,由科室护士长签字,交由药学部门相关药房。

麻醉、精一药品安全管理

麻、精一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的管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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